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 債務人
- 王重坤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代理人
- 董文貴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智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代理人
- 陳眉秀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棠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峯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蔡宛怡
- 債權人
- 台南縣永康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鄭萬生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附卷可稽。復查債務人名下除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其中編號一至四坐落臺南市○○區○○段 000地號、同段527地號、同段529地號、同段530地號等4筆土地,皆係債務人因繼承取得之共有土地,權利範圍均為72分之 1,換算個人應有部分面積僅分別約0.10至3.31平方公尺不等,而編號五1992年出廠之汽車,已使用10餘年之久,殘值甚微,再者,債務人已將編號六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老年給付新臺幣(下同) 303,104元解交至本院,至於債務人之配偶王秀蓉亦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名下無財產,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本院99年執案字第3356號收據、戶籍謄本、前開裁定等件可資佐證,嗣經本院於99年12月20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債務人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之不動產與編號五之汽車均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予債務人,而債務人所解交之 303,104元,則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本院依職權分配予各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 303,104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財 產 明 細 │ ├──┼─────────────────────┤ │ 一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面積:約3.15平方公尺 │ ├──┼─────────────────────┤ │ 二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面積:約3.13平方公尺 │ ├──┼─────────────────────┤ │ 三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面積:約3.31平方公尺 │ ├──┼─────────────────────┤ │ 四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 │權利範圍:72分之1 │ │ │面積:約0.10平方公尺 │ ├──┼─────────────────────┤ │ 五 │1992年出廠汽車乙輛 │ ├──┼─────────────────────┤ │ 六 │債務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老年給付,並解交│ │ │新台幣303,104元至本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