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49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8月25日共同簽發本票乙紙,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擔保國內信用狀契約額度3,000,000元內循環開發信用狀借貸款項,約定年利率按公告指標利率加4.56碼機動調整,本契約開發信用狀期限為1年,即自97年8月25日起至98年8月25日止,債務人得於上述期間及額度內聲請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遠期信用狀及就信用狀指定之受益人依各筆信用狀之規定所簽發以本行為付款人之匯票,其中國內遠期信用狀項下所開具之匯票期限,最長並不得超過180天。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月計算信用狀融資利息,到期結清本息,其中任何一期未能依約定日期還本付息時,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清償借款本息。如有逾期未履行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本票及契約書為憑。
㈡、詎料如附表所示借款⑴836,191元及⑵556,416元部分,自97年12月1日起即未繳應攤還本息款,又⑴836,191元短收利息1,567元,故⑴836,191元部份自97年12月2日起、⑵556,416部分自98年1月2日起開始計算違約金。⑶782,460元及⑷521,640元部分,均自97年11月5日起即未繳應攤還本息款,故均自97年12月6日起開始計算違約金。上開借款及違約金迭經催討,被告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訴之聲明請求之年利率係依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第七條規定「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4.56碼(1.14%)」分段計算。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票載發票日為97年8月25日由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丙○○及乙○○共同簽發之本票、立授權書人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之授權書、授信約定書三紙、土地銀行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兩紙、匯票兩紙、匯票付款申請書四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照准。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7,7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債權金額 │ 計息本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違 約 金 │ 備 註 │ ├─┼──────┼────────┼────────────────────┼───────────┼──────┤ │⑴│ 836,191元 │ 834,624元 │自97年12月1日起至98年2月9日按年息3.65%,│自9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 │ 信用狀金額 │ │ │ │ │及自98年2月10日起至98年5月10日按年息2.3%│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分 │ 1,545,600元│ │ │ │ │,及自9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5%│別按前開利率10%,逾期6│ │ │ │ │ │計算。 │個月以上分別按前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 ├─┼──────┼────────┼────────────────────┼───────────┤ │ │⑵│ 556,416元 │ 556,416元 │自97年12月1日起至98年2月9日按年息3.65%,│自98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 │ │及自98年2月10日起至98年5月10日按年息2.3%│止,逾期6個月以內分別 │ │ │ │ │ │,及自9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5%│按前開利率10%,逾期6個│ │ │ │ │ │計算。 │月以上分別按前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 ├─┼──────┼────────┼────────────────────┼───────────┼──────┤ │⑶│ 782,460元 │ 782,460元 │自97年11月5日起至97年11月9日按年息3.85% │自9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 │ 信用狀金額 │ │ │ │ │,及自97年11月10日起至98年2月9日按年息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分 │ 1,449,000元│ │ │ │ │3.65%,及自98年2月10日起至98年5月10日按 │別按前開利率10%,逾期6│ │ │ │ │ │年息2.3%,及自9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個月以上分別按前開利率│ │ │ │ │ │年息2.25%計算。 │20%計算。 │ │ ├─┼──────┼────────┼────────────────────┼───────────┤ │ │⑷│ 521,640元 │ 521,640元 │自97年11月5日起至97年11月9日按年息3.85% │自97年12月6日起至清償 │ │ │ │ │ │,及自97年11月10日起至98年2月9日按年息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分 │ │ │ │ │ │3.65%,及自98年2月10日起至98年5月10日按 │別按前開利率10%,逾期6│ │ │ │ │ │年息2.3%,及自98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個月以上分別按前開利率│ │ │ │ │ │年息2.25%計算。 │20%計算。 │ │ ├─┼──────┼────────┼────────────────────┴───────────┴──────┤ │合│ 2,696,707元│ 2,695,140元 │ │ │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