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99年度亡字第8號
- 聲請人
- 謝忠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謝秀英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謝秀英(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路○○○巷○○○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謝秀英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謝秀英(女,民國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0鄰○○路00巷000號)為聲請人之祖母,失蹤人於民國81年間走失失蹤,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事件催告,並於98年6月16日登載於報紙,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失蹤人謝秀英(女,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0鄰○○路00巷000號)於81年間走失,未再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8年6月16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信息等情,業經聲請人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兄○○○到庭陳述明確,且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並有聲請人所提民眾日報報紙附於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查本件申報期間已於99年1月18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謝秀英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
㈡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民法第12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失蹤人謝秀英係於81年間失蹤,至於確實失蹤之月、日為聲請人所不知,致失蹤人謝秀英失蹤之日期無從確定,經類推適用前開規定,應推定失蹤人謝秀英為81年7月1日失蹤,計至84年7月1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