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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8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99年度亡字第8號

聲請人
謝忠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謝秀英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謝秀英(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鄰○○路○○○巷○○○號)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謝秀英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謝秀英(女,民國0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0鄰○○路00巷000號)為聲請人之祖母,失蹤人於民國81年間走失失蹤,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事件催告,並於98年6月16日登載於報紙,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的信息,為此依法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2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失蹤人謝秀英(女,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市○○里0鄰○○路00巷000號)於81年間走失,未再歸返,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就上情聲請本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1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8年6月16日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惟迄今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信息等情,業經聲請人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兄○○○到庭陳述明確,且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並有聲請人所提民眾日報報紙附於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可憑,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查本件申報期間已於99年1月18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謝秀英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宣告。

㈡按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民法第12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失蹤人謝秀英係於81年間失蹤,至於確實失蹤之月、日為聲請人所不知,致失蹤人謝秀英失蹤之日期無從確定,經類推適用前開規定,應推定失蹤人謝秀英為81年7月1日失蹤,計至84年7月1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亡字第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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