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9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971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興
- 相對人
- 唐德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華
- 法定代理人
- 卓靜滇
- 兼法定代理人
- 卓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971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001 │98年6月16日 │12,400,000元│1,440,000元 │99年8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