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志中律師
- 參加人
-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志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本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就上訴人勝訴部分漏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上訴人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上訴人勝訴部分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顯屬脫漏,上訴人就該脫漏部分聲請補充判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判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