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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杭起鶴孫玉文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參加人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本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就上訴人勝訴部分漏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上訴人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上訴人勝訴部分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顯屬脫漏,上訴人就該脫漏部分聲請補充判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判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人如對本判決以違背法令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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