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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7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告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2章各種之債第10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故屬因財產權起訴,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本件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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