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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天馬汗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1月19日起至135年1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丙○○於95年1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1月2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自98年1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414,235元及利息,依約定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第三人丙○○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97年4月1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天馬汗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第二類登記謄本各1件、異動索引、一般/理財/綜合房屋擔保放款合約影本1件、客戶歸戶查詢、客戶歸戶逾期查詢、帳務資料查詢、放款帳戶歷史資料查詢、存證信函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縣│永康市 ○○○段│62 │建│1,951.99│70000分之1596 │└──┴───┴────┴───┴──┴─┴────┴───────┘┌─────────────────────────────────────────┐│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001 │1 │臺南縣永│臺南縣永│7層樓房 │43│56│56│15│17│平│鋼筋│4.│平│全部││ │ │康市鹽行│康市鹽新│鋼筋混凝│.5│.9│.9│.9│3.│方│混凝│93│方│ ││ │ │里永安路│段62地號│土造 │9 │1 │1 │6 │37│公│土造│ │公│ ││ │ │237號 │ │ │ │ │ │ │ │尺│ │ │尺│ │├──┴─┴────┴────┴────┴─┴─┴─┴─┴─┴─┴──┴─┴─┴──┤│共同使用部分:鹽新段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3 │└─────────────────────────────────────────┘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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