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1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116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相對人
- 鄭炳坤即宏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零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211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新台幣)│ │ │├──┼─────┼─────┼─────┼──────┼──────┤│001 │98年9月3日│120,000元 │59,460元 │99年11月3日 │99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