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念祖翁金緞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99年度新簡字第1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救字第38號訴訟救助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嗣經本院於99年6月30日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7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念祖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