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審判決(99年度新簡字第1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以99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救字第38號訴訟救助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嗣經本院於99年6月30日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7月5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