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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五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蔡佳玲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  官 蔡直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五四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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