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8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簡字第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乾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6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乾火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補充更正為「蔡乾火前(一)於8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緝字第857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二)於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0年度南簡字第55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三)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四)於94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49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五)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744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揭(四)、(五)案件復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0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並與前揭(三)案件接續執行,嗣於96年5 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復於96年7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六)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33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七)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40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八)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九)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壢簡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證據欄㈢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乾火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蔡乾火有如事實欄一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7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竟不知警惕仍再次行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其所為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亦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惟念及被告犯後猶能坦承犯行,所竊得之財物價值為新臺幣550 元,暨兼衡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度偵字第6890號被 告 蔡乾火 男 60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新竹縣新埔鎮○○街168號(另案於法務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乾火於民國94年間因犯毒品、贓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經同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同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5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6年8月1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1年5月10日12時5分許,騎乘車號BKM-928號機車,至新竹市○○路○段159號統一超商世達門市,走進店內後,徒手將金門高粱酒1瓶塞入褲內,竊取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現場,其後並將該瓶高粱酒飲用殆盡。案經該店店長林萬傳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萬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蔡乾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萬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監視錄影光碟1片及其錄影畫面5張、蒐證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