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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之。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本院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同年8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同年7月16日」、第6行至第7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外,其餘均引用

二、扣案之機車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3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