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五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五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蔡佳玲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