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德
- 被告
- 家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徐素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楷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案件,惟業經調解不成立,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