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償還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國忠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家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徐素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楷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雖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案件,惟業經調解不成立,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