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5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654號
- 原告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德
- 被告
- 家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徐素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54號償還修繕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佰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