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507號
- 原告
- 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助
- 訴訟代理人
- 吳承翰
- 原告
- 陳建助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被告
- 李佳興
- 被告
- 王振芬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李佳興、王振.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0,700元,該裁定業於102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