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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4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76號

原告
曾連松
被告
得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佳珍
被告
穗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吳麗雲
被告
咊億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依原告請求之金額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0,668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476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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