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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聲字第3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雯娟

聲請人
蔡有三
相對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後,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六七一三三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二年度南簡補字第一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聲請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67133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惟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系爭執行事件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以彌補之損害,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聲請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准就系爭執行事件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6日持本院97年度執字第24538 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而系爭債權憑證乃依據本院96年度促字第52301 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換發而來。嗣聲請人以伊於89年間向相對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4萬元,之後分別於同年8 月4 日、9 月1 日還款3萬元、7 萬元,餘款部分亦陸續清償完畢。詎相對人向本院聲請系爭支付命令持以強制執行,惟核發支付命令當時,聲請人之妻因中風住院中,全由聲請人在醫院照顧,不知有支付命令寄存送達之事,是系爭支付命令未於3 個月內合法送達而失效,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名義不存在,相對人不得據以執行為由,而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2 年度南簡補字第1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本院102 年度南簡補字第12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若不停止,將來有難以回復之虞,參照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與法律相符,應予准許。

四、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系爭執行事件所憑系爭執行名義聲請之執行金額為80,744元,及其中80,735元自96年2 月23日起至同年3 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3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等債權,亦經本院依職權查對系爭執行事件卷附之聲請強制執行狀、系爭債權憑證正本無誤,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聲請人提起異議訴訟期間,以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即債權人未能及時受償所受之損害為準。而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萬元,為第二審確定之小額訴訟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小額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6 個月、2 年,共計2 年6 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需3 年,為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故相對人可能遭受損害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自應以相對人聲請之前開執行金額之利率為計算標準,方屬適當,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應提供擔保金,應以相對人請求之債權額80,74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相當於利息之損害為48,446元【計算方式:80,744元x20%x3年=48,44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以此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不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命聲請人供上開金額之擔保後,裁定如主文。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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