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作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