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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邱作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6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