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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救字第2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22號

聲請人
董敏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漢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於部隊服役,惟因父親中風臥床;胞弟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生活開銷皆由聲請人負擔,而祖父母喪葬費用係聲請人負擔,且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無存款可用,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塔位證明、殯葬設施使用規費繳款書、收費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薪餉單、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統一發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存摺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杭起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救字第2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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