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救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22號
- 聲請人
- 董敏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漢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於部隊服役,惟因父親中風臥床;胞弟患有中度智能障礙,生活開銷皆由聲請人負擔,而祖父母喪葬費用係聲請人負擔,且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無存款可用,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塔位證明、殯葬設施使用規費繳款書、收費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薪餉單、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統一發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存摺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