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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救字第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尹捷

聲請人
陳美琪
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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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寬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4號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於104年9月18日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另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另聲請人訴請相對人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由本院以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4號受理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救字第2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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