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銘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天辰間請求履行房屋使用執照變更為住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