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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21號

聲請人
郭秋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明定。是依上開規定可知,聲請訴訟救助之主體,限於訴訟當事人,不及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本件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為由,聲請訴訟參加,並對本院於105年6月22日限期命其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裁定,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依上開之說明,聲請訴訟救助之主體,限於訴訟當事人,不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本件聲請人並非訴訟當事人,僅為第三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2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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