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21號
- 聲請人
- 郭秋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明定。是依上開規定可知,聲請訴訟救助之主體,限於訴訟當事人,不及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本件訴訟標的有利害關係為由,聲請訴訟參加,並對本院於105年6月22日限期命其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裁定,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依上開之說明,聲請訴訟救助之主體,限於訴訟當事人,不及於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本件聲請人並非訴訟當事人,僅為第三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