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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13號

請求履行房屋使用執照變更為住宅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銘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天辰間請求履行房屋使用執照變更為住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1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房屋使用執照變更為住宅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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