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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啟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清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7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