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啟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清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