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2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炅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顯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7年11月20日107年度南小字第128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聲明上訴及理由狀之記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