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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補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蘇儂誼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303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37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再小補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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