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陳慧君
- 代理人
- 蔡東泉律師
- 相對人
- 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美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