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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

聲請人
陳慧君
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相對人
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家境窘困,無資力支出相關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表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而依其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所示,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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