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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施淑美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被告
黃軾芃

      黃于凌

      陳寶燕

      何邦正

      林威廷

      莊婉如

      黃進丁

      謝瑩穎

      張瑞和

      丁介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屬於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因原告、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之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保險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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