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9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陳恩慈(原名陳姁祺)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律師
被告
姚繼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之109年度南簡字第1691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應增列「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10年1月6日109年度南簡字第1691號判決第4頁第五點已載明「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即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惟主文有漏未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9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