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5號
- 原告
- 陳正昌
- 訴訟代理人
- 施承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婉薇、林忠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6,73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婉薇、林忠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6,73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