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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陳正昌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婉薇、林忠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6,73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19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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