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80號
- 原告
- 林義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阿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麗惠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