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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80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林義榮
訴訟代理人
陳阿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麗惠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80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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