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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13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鍾湄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杭家蔚
反訴被告
即原告新亞民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麥世南
訴訟代理人
張斗霞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林育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原告為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新亞民生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新亞民生公寓大廈」頂樓平台屬共用部分,應由反訴被告負責修繕,並由公共基金支付費用,詎反訴被告對頂樓平台漏水一事置之不理,致反訴原告所有房屋室內裝潢遭毀損,反訴原告已自行施作防漏及裝潢工程,代墊新臺幣(下同)77,04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反訴,請求反訴被告賠償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77,040元,及自反訴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舉凡本訴標的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均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反訴被告提起之本訴,係主張反訴原告自民國109年6月起至113年11月止,均未繳納管理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原告如數繳納,故本院就本訴應審酌之爭點為反訴被告是否積欠管理費尚未給付,而反訴之爭點為反訴原告所有房屋室內裝潢遭毀損,是否源於「新亞民生公寓大廈」頂樓平台漏水,兩者之法律關係顯非同一;且兩造所主張之權利,亦非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況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亦迥然不同,自難認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反訴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準此,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反訴既經駁回,反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213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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