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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尹捷

原告
金禾千
被告
吳信模(原名吳青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增訂之立法理由為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倘於客觀上並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目的,例如為騷擾被告、法院,或延滯、阻礙被告行使權利;抑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據,而有重大過失,類此情形,堪認係屬濫訴。現行法對於此濫訴仍須以判決駁回,徒增被告訟累,亦無謂耗損有限司法資源。為維被告權益及合理利用司法資源,應將不得為該濫訴列為訴訟要件。原告之訴如違反此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或可以補正,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均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臉書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侵害原告之名譽,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等語。並聲請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查原告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迄今,業已就被告在臉書發表批評原告之文章(內容均為批評原告為假飛官、未在好萊塢電影擔任空拍攝影師、向他人借空拍機撞毀之產生之賠償、訴訟糾紛、被告借原告跑車產生之糾紛等事),認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而按文章發表之日或集合數日,陸續對被告提出多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民事訴訟,迄至111年5月3日止,經本院分案辦理調解、裁定補費及進行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已達69件,其中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1368號事件(原告提告被告之53則言論),由本院於110年11月9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情,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7-43、69-76、95-11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南小字第1368號卷宗核閱屬實。另原告亦就相同事情對原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9年11月16日以109年偵字第766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後聲請再議,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0年1月5日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69號處分書駁回其聲請;原告再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復經本院刑事庭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聲判字第5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刑事裁定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7-43頁)。

四、揆諸上開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原告應已知悉被告在網路上發表批評其假稱空軍飛官、陳稱其曾在好萊塢電影擔任空拍攝影師、向他人借空拍機撞毀之產生之賠償、訴訟糾紛、被告借原告跑車產生之糾紛等事件,在刑事上不成立妨害名譽罪,在民事上亦無法據以求償,卻仍就相似之言論,於110年12月2日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參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193號第11頁),且被告目前居住在嘉義市,並非居住在本院轄區,至本院出庭需舟車勞頓,此亦為原告所明知,原告卻於本件及其他訴訟安排調解時無理由不到庭(參本院110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09、1008、1123、2154、2193、2397號、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8、332、378號卷宗),讓出庭之被告疲於往返嘉義市及臺南市,甚至亦有處理兩造調解之司法事務官因原告履次未出庭而不予安排調解之狀況(參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17號卷宗),況原告竟未曾在被告居住地之嘉義地院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其主觀上似有意讓遠在嘉義市之被告多次至本院開庭應訊,疲於奔命,自身卻避免耗費時間及精力前往嘉義地院尋求救濟,故其提起本件訴訟,實有隱含有讓被告頻繁往返嘉義市及臺南市之不當目的。

五、本院審酌上情,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基於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業已無從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逕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8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日      期 起 訴 之 行 為 全     文     內     容 108年12月7日22時19分 這是什麼品種的無恥人 真是一個沒擔當的N砲 你只剩那張能硬的器官了 刑事2266的網路大律師已被自己打臉到胡言亂語?為了掩飾扯謊假飛官怕被揭發?為了掩飾剽竊好萊塢劇照偽裝航拍大師?為了掩飾摔朋友空拍機賠償瑕疵?為了掩飾借車卻聲稱自己買的?為了掩飾大陸地下戀情?為了掩飾洩漏恩師電影保密合約?原來哥哥說「被詐騙集團憑空捏造陷害」就可以了啊?這是什麼品種的無恥人?思考能力的好簡單啊?真是一個沒擔當的N砲啊!說提告,你是多外行啦?提告等於勝訴?等於有理?啥鬼邏輯?你不知道台灣還有「最高法庭」能玩你嗎?不是說不敢告就是吧啦吧啦的…拐三歲小孩嗎?真相是你告窮了,還在那裡講誰困野獸之鬥?你這不就是唯一的坦白了嗎?困獸…你?有鳥就來告我詐欺啊?你不是林北蛋嗎?來個指名道姓來衝看看啊?笑噴!你不敢告又代表什麼雞毛?雞毛8支啦!自相矛盾啊你這個狂妄自大的S!我就先看你怎麼開牌嘛~大家等你暢秋完嘛~愛怎麼料理你是我的自由你沒資格嘴!早點睡比較不會頭痛又想吐嘍…腰顧好,大陸有妹子說開過刀比較早飛…你喜歡被自己的「證據」打臉,我們會成全你的願望,大家都有給你足夠的時間思考下場。最後別怨,一切你自己決定的…給你自己的嗆嘴拍拍手,你只剩那張能硬的器官了…加位奉還請笑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4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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