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51號
- 原告
- 張黃月桂
- 訴訟代理人
- 詹益欽
- 被告
- 林秀格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凱輝
- 被告
- 王全世
- 被告
- 吳家和
- 被告
- 吳郭惠芳
- 被告
- 王進忠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梁寶鳳
- 被告
- 莊鳳英
- 被告
- 曾裕
- 被告
- 羅雲忠
- 被告
- 汪清全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薰惠
- 被告
- 汪煌翔
- 被告
- 羅蘇玉霜
- 被告
- 許良維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許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為據,裁定本件訴訟於臺南市政府民國111年12月27日南市地測字第111487724號函所涉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調閱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41號重測案件卷宗可供佐參。爰依職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