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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751號

確認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張黃月桂
訴訟代理人
詹益欽
被告
林秀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凱輝
被告
王全世
被告
吳家和
被告
吳郭惠芳
被告
王進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寶鳳
被告
莊鳳英
被告
曾裕
被告
羅雲忠
被告
汪清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薰惠
被告
汪煌翔
被告
羅蘇玉霜
被告
許良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為據,裁定本件訴訟於臺南市政府民國111年12月27日南市地測字第111487724號函所涉行政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調閱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41號重測案件卷宗可供佐參。爰依職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751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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