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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6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李錦招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昭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請求拆屋還地之地號及土地價額詳如附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0,776元【因原告未指明請求拆屋還地之具體面積,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各該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民國111年1月公告各該土地之土地現值後,加總計算】,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80,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價額(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27 28,100 63,78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9.48 28,100 266,38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40 28,100 179,84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80.81 28,100 2,270,761 總計 98.96  2,780,77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6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