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再簡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施淑美
- 再審被告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董武全
- 再審被告
- 許進旺
許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112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該項通知已於民國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