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77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馬明豪 被 告 張月嬌即亞拉早餐店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77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陳怡靜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949 元,及自民國112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 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怡靜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