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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77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羅郁棣羅郁棣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簡字第777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張月嬌即亞拉早餐店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字第77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2時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惠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949 元,及自民國112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 年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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