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吳曉昇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蕭煥達、吳宜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9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南簡字第9號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蕭煥達、吳宜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9號裁定具狀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