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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聲字第7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吳曉昇
相對人
蕭煥達

吳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簡聲字第72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陳曾麗花執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3906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然聲請人對於系爭執行名義有所不服,聲請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異議之訴),系爭異議之訴非短期內可終結,系爭執行程序若不為停止,將聲請人之磚牆、磚柱全部拆除,日後如判決認為牆壁以外還有12公分寬之土地仍屬聲請人之權利範圍,聲請人自受有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損害,且相對人將遭提告毀損他人房屋,徒增訟累,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明示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同條第2項所以例外規定得停止執行,係因回復原狀等訴訟,如果勝訴確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物已遭執行無法回復,為避免債務人或第三人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必於認有必要時,始得裁定停止執行。如無停止執行必要,僅因債務人或第三人憑一己之意思,即可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不僅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且無法防止債務人或第三人濫行訴訟以拖延執行,致害及債權人權益。故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之必要性,始得謂當。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之前手陳曾麗花以聲請人所有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西側牆壁外緣增建之紅磚柱、牆壁,無權占用陳曾麗花所有同段910地號土地為由,起訴請求聲請人拆除占用之紅磚柱及牆壁等地上物,經本院108年度營簡字第12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67號審理後為陳曾麗花勝訴之判決(即系爭執行名義)。陳曾麗花嗣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程序執行中,後陳曾麗花於執行程序中即110年12月8日將系爭91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給相對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全卷核閱無訛。

㈡又聲請人雖於112年10月26日針對系爭執行案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2年度南簡字第1555號案件受理中。然本院審酌聲請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係主張:佳里地政事務所及國土測繪中心所為之鑑界,與原始設計圖所記載兩造土地地界線之位置有所不同,佳里地政事務所及國土測繪中心之鑑界結果為錯誤,原始設計圖關於地界之認定始為正確,系爭執行名義違憲云云。惟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聲請人於前開拆除地上物事件中引為抗辯,並經本院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129號、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拆除地上物事件審酌後均不予採憑,相對人上開所稱據以提起系爭異議之訴之事由,經核均屬在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之事由,與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要件應在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等要件明顯不符,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再聲請人已對於系爭執行案件,以同樣理由一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及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停止執行聲請最後結果係以駁回其訴及聲請確定,此有本院109年聲字第212號、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112年度南簡聲字第71號、109年度營簡字第684號、112年度南簡字第9號判決書附於系爭執行卷可查,自堪信為真實。故此,聲請人有一再提起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等濫行訴訟達到拖延執行之嫌,與該條所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立法意旨有違,亦顯見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㈢從上,聲請人固提起系爭異議之訴,惟核該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且本件無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即與上開法文意旨不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聲字第7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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