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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羅郁棣

上訴人
黃桂芬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
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蕭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0月8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寄存送達),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是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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