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吳俊賢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宜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 馬明豪 被 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所為之給付,除新臺幣(下同)82,56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4年1月28 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外,尚有短少利息3元。該短少利息3元, 究係如何發生,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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