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15號
- 原告
- 蘇姵丹
- 被告
- 黃鈞暘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戶籍地,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