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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1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蘇姵丹
被告
黃鈞暘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戶籍地,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61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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