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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75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達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吳宜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請求被告所為之給付,除新臺幣(下同)82,566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4年1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外,尚有短少利息3元。該短少利息3元,究係如何發生,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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