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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俞亦軒

上訴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璋、郭怡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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