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醫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璋、郭怡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