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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六六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
褔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卡爾森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四十五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六六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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