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六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三六六號
- 原告
- 褔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卡爾森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四十五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